(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对文字作品的理解需要注意: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文字作品的范围要比文学作品广。没有上升到“文学”水准,但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仍然是文字作品,如产品说明书、理工科方面的学术论文等。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与以口头形式表演作品不同。口述作品如演说等,在演说完成之前作品是不存在的,口述作品的创作是随着演说等活动而即兴创作出来的。如果演说、授课、法庭辩论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讲稿来宣讲的,就不是口述作品了。这个过程中,有独创性的讲稿属于文字作品,按照讲稿进行宣讲只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不仅包括各种形式的平面绘画,如油画、水墨画、木版画、铜版画、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种立体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种材料塑造出来的形象。
2.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将“图形作品、模型作品”与“建筑作品”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加以规定,因此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并不包括平面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而只能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能够作为作品收到保护是因为他们具有独立于其实用功能的艺术美感,反映了建筑师独特的建筑美学观点与创造力,如悉尼歌剧院、鸟巢体育场等都由于其别具一格的外形而给人以美的享受。缺乏独创性或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并不是建筑作品,如一般的楼房或者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与美术作品的区别: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处于科学领域,虽然具有一定的美感,却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美术作品则是处于艺术领域,主要用途在于给人以艺术上美的享受。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不保护任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那为什么要保护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这类设计图作为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而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无论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中体现的技术方案是先进还是落后,其对应的工程和产品是优质还是劣质,都不会影响设计图本身作为作品的法律地位。
设计图之所以能够成为作品,与其设计方案以及与其对相应的工程和产品的技术实用性毫无关系,而是因为工程和产品设计图是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包含着设计者中严谨、精确、简洁、和谐与对称的科学之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图形作品美的方面,而不是它变成工程或实物之后的美感或实用功能。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按照工程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建造或制造出了工程或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2.地图、示意图
地图、示意图反映的是客观存在的地理现象、说明实物原理或者结构。著作权法的原则是不保护客观事实,为什么著作权法还保护地图和示意图呢?原因有三:首先,不同的地图绘制者选择的对象可能有不少差异,地图上往往要标出某条道路上有何文化古迹、历史经典、购物中心、机关单位和大中小学校。标出哪一家,不标哪一家,取决于地图绘制者,这种选择反映了一定的个性与治理创造性。其次,不停的地图绘制者也会使用不同的标注和绘制方式。有的绘制者会为每一类对象设计出独特的艺术性标志、图例或插图。这种标注方式的设计就有了艺术性和美感。例如,对于街道、河流、各类建筑等标注对象,地图绘制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色彩,这就使地图在整体上反映出了绘制者个人对图形色彩搭配与和谐的美学观念。最后,即使是对客观的地理位置,地图的绘制者也可能进行取舍和艺术处理。
但是,地图因其整体上符合独创性而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地图中反映的实事部分仍然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示意图做所以能够成为作品,也是因为它包含了绘制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术处理。如,人体解剖图,医学院的教授和学生不能随意改动骨骼和器官的位置,但在色彩、线条和标注方法上却可以有选择和处理的余地。
3.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的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对于模型作品,著作权法有关不保护实事和实用功能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只有具有艺术成分、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模型才能作为作品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八)计算机软件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友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没有回复内容